车辆保险投保过程中的五个要求

日期:2007-08-06 16:54 来源: 网上车市 作者: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

1、营业车辆: 

(1)不得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不得承保不计免陪特约险; 

(3)外地牌照车不保; 

(4)使用年限达五年以上的车辆,或四年以上的出租汽车,原则上不予承保; 

(5)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客车:50万元;出租车队:20万元;货车:20万元。 

2、非营业车辆: 不得承保土方车及环卫清运车; 

 3、摩托车: 

(1)私人用车不保车辆损失险; 

(2)不得承保全车盗抢险; 

(3)外地牌照车不保; 

(4)使用年限达五年以上的摩托车,原则上不予承保。

4.各类新车: 

(1)必须提供发动机号及车架号,才能承保,只提供一个要素时,不得承保全车盗抡险。 

(2)承保全车盗抢险时,须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加注:“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从本车取得正式牌照号码后生效”。 

(3)取得正式牌照号码后,必须在48小时内以批单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5.有关验车承保的规定: 

(1)凡新车购置价(含购置费)超过40万元的进口车辆,在承保前应由投保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申报单》。 

(2)对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车辆,在承保前须填写“承保验车单”并拍照存档。 

(3)续保日期与前一保险期限衔接,或中途投保车辆损失险或全车盗抢险的车辆,均须验车车辆。检验时除了对被验车辆拍照外,还需填写《机动车辆保险申报单》并附在投保单后面。 

(4)验车人必须在“车辆检验情况”一栏中注明对车辆状况的评价,并对车况存在的问题作文字说明。

如您向有关经销商提及WWW.MIN-C.COM(闽C车网)将会有更好服务和更低价格。

〖上一篇〗
〖下一篇〗

责任编辑:stanley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 】【 关闭窗口

最新图片新闻
 
    最新更新TOP10
    点击排行TOP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