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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将重新出台 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

日期:2007-10-29 13:30 来源: 人民网-市场报 作者: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

回想起来,《道路交通安全法》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媒体的宣传堪称铺天盖地,但此前,该法的起草过程却一直风平浪静,人们既无从了解法律条文的细节,更没有机会对之说三道四。而正是由于这样一个民主评议过程的缺失,让一部理念很新的法律出现了瑕疵,也让它错失了及时自我订正的时机。“第76条”要修改,这是值得庆幸的。但愿以此为契机,有关方面能够敞开公民立法的大门。只有在立法过程中贯彻民主与科学的精神,我们的立法质量才会得到大幅度的提升。

从法律层面看“新交法”修正案草案,无非是“新交法”第76条该不该修改?

对贯穿“新交法”始终的“以人为本”我们理应肯定。

事实上,公众对“行人路权优先于车辆路权”这一立法理念并不缺少共识。但“以人为本”并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以行人为本”,如果“一边倒”地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实施绝对的法律保障,而无视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乘车人的“人权”,就不能称之为完整的“以人为本”。对于有过错的行人,也应让其承担过错,尤其是与其故意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责任。否则,因行人的违章、违法而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就无法维系,公平原则就无法彰显。

“新交法”的立法背景是“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说”喧嚣一时,沈阳等地还一度将此原则制度化。对于这一既有违《民法通则》,又有违人本价值的违法之法,“新交法”确有“矫枉”之责。然而“矫枉”如果过正,不但无益于理念的转换与纠纷的解决,还会加剧矛盾,衍生出新的立法和执法问题。第76条仅仅规定了“机动车撞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实质上并无规定违章行人的责任承担,这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撞了白撞”并未因“矫枉”之法得到纠正,而只是倒置了责任主体。“矫枉”的结果实质是以另一种不公代替了前一种不公。因此,修正第76条确有必要。

交通文明既应是法制的文明,规则的文明,又应是管理的文明。“新交法”在完善行人与机动车这两方责任的同时,似乎还忽略了对路政和交通负有管理之职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当然,也许这更应该由相关的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责任法加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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