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9月18日下午4点左右,一辆“普桑”在郑州市纬五路省通信公司社区门前的非机动车道内与一骑自行车的女子相撞,造成该女子倒地后腰椎错位、盆骨骨折。
事故的起因是“普桑”从快车道右转欲进入社区大院,由于右转过快当车横在慢车道的时候,“普桑”车的右侧过来一骑车女子来不及捏闸撞在了“普桑”的右前门处。
责任认定
事故发生后“普桑”司机不但不询问骑车女子的伤情,反连声埋怨对方:“你那么急干啥,我要不了三秒钟就过去了,你是抢个啥呢?”受伤女子不太懂得交通法规,还以为自己抢道闯了祸,一脸的惭愧。民警到来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和测量,不几日就下达了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普桑”车借道通行时,未能确保所借非机动车道内骑车人的安全,违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如果需要借道通行,应当让在其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所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骑车女子无责任。
警示语
说到借道通行,就不得不提到路权。机动车在快车道内行驶,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而言,它有优先的路权,行人、非机动车需要横过马路或是其他原因需要借用快车道时,首先就应该优先让机动车先行,有些骑车的或是走路的人横过马路时不紧不慢,看到汽车疾驶而来也不尽快避让(在斑马线区域除外)。还有少数人像是与汽车较劲,看你敢不敢撞我,这种心理或是做法都是错误的,因为你属于借汽车的道,借道就应该优先让行汽车,这是交通法规中的路权原则。相反,汽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是人行道时,也应该优先让行,因为那不是你的道,你是临时借用,借用时就得无条件优先让行骑车人或是行人。像上面提到的这起事故,“普桑”司机违法肇事,还埋怨骑车人与他争抢,这是典型的法盲,只会开车,不懂法律。
路权原则在交通法规中是相当严肃的,交通参与者的各方都应该认真严格地遵守,比如斑马线,这一区域就是行人绝对的路权。然而有人过马路不走斑马线,随随便便就放弃了自己优先的路权,可是又不认真履行借道通行的法定义务,那么一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在事故责任的划分上,还是损害赔偿等方面,将会处在一个非常不利的地位,反之亦然。本文中这起事故也是同样道理。
郑州市交警支队宣传科 彭天增